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
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中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学校原有相关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工作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员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党委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 纪委副书记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制定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拟定党委工作报告。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对纪委工作报告进行把关审核;

3.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4.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10.大学文化建设、校风建设等的重要事项;相关大型庆典、纪念活动等的计划和部署;

11.其他党建重要事项。

(二)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二级学院(部)等的设置、调整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5.全国、省、市、镇(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6.其他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引进、招聘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保障机制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其他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

1.关于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学校章程、全局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决策和全校性相关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2.教职员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审定。

4.国内国(境)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等项目的审定;

(五)校园政治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学校卫生健康工作的思想引领、组织动员;

(七)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议题研究和提出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

(一)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党委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的党委领导与相关党委分管领导充分协商。

(二)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三)涉及法律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等事项,会前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对干部任免事项,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条 申报党委会议题应在会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党委会议题单》,一般应于会前两个工作日提交至学院办公室。议题经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学院办公室将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酝酿意见。

第十一条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党委会实行一事一议。议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必要时由党委分管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由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应末位表态。

第十三条 会议对议题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委员对议题进行逐项表决。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大事项,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干部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议决有关事项时,党委分管领导一般应在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党委领导报告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至少有一位委员动议,并在会前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提交复议。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八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十九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事先应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七章 议决实施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议的督促落实。纪委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依纪追究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决策制度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党发〔2018〕18号)自行作废,解释权属于学院办公室。


初审(一审):李绮晴   复审(二审):张远秀   终审(三审):谭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