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公务接待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公务是指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宾客来校的目,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公务接待机制
第五条 接待单位一般应凭来访单位公函安排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邀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接待范围。
第六条 来访对象主要目的如涉及学校全面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接待活动做出安排。
第七条 来访对象主要目的是调研考察学校专项工作或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工作的,由对口的部处或二级学院负责接待。
第四章 公务接待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九条 接待对象需要住宿的,接待单位可在协议酒店帮其预订房间,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一般由接待对象自理,我校发函邀请并需要解决住宿的住宿费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精神执行。接待对象属参加会议的,按学校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及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教工餐厅,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工作餐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不安排酒水。学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中山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章 费用及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须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事由、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或校内结算单、派出单位公函或我校邀请函和接待清单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细则,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另行制定,学校各部门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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