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
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中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学校原有相关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工作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 号)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员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党委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纪委副书记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文化建设、保密工作、群团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校内二级单位的设置、变更或撤销。

(四)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副校级领导人员。

(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的任免、考核、奖励和处分。

(六)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授予或推荐的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七)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需要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议题研究和提出

第八条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

(一)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党委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的党委领导与相关党委分管领导充分协商。

(二)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三)涉及法律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等事项,会前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对干部任免事项,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条申报党委会议题应在会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党委会议题单》,一般应于会前两个工作日提交至学院办公室。议题经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学院办公室将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酝酿意见。

第十一条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党委会实行一事一议。议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必要时由党委分管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由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应末位表态。

第十三条 会议对议题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委员对议题进行逐项表决。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大事项,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干部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议决有关事项时,党委分管领导一般应在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党委领导报告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至少有一位委员动议,并在会前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提交复议。

第六章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八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十九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事先应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七章议决实施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议的督促落实。纪委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依纪追究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决策制度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学院办公室。

初审(一审):李绮晴   复审(二审):张远秀   终审(三审):谭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