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
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是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可由院长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星期二上午召开,如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全体院领导,学院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列席。涉及有关二级学院、机关处(室)、学校直属单位的问题时,可请其主要负责人或校领导指定的有关人员到会汇报。

第三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

(三)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计划。

(四)讨论决定学校各类重要建设项目(含大额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五)审议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情况。

(六)讨论决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

(七)讨论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违规违纪处理。

(八)讨论决定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九)讨论确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成员。

(十)讨论决定以校行政名义授予或推荐的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十一)讨论决定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三)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重要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四)需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议题研究和提出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九条 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

(一)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的校领导与相关分管校领导充分协商。

(二)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三)涉及法律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等事项,会前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对教学、科研和学术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

第十条申报院长办公会议题应在会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单》,一般于会前两个工作日提交至学院办公室。议题经院长审核同意后,学院办公室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酝酿意见。

第十一条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议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由分管校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由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学校主要领导应末位表态。

第十三条 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由院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大事项,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形成新的方案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四条 议决有关事项时,分管校领导一般应在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校领导报告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至少有一位成员动议,并在会前有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提交复议。

第六章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十七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事先应向院长请假。

第七章议决实施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决议的督促落实。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院长办公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依纪追究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决策制度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学院办公室。

初审(一审):李绮晴   复审(二审):张远秀   终审(三审):谭茵华